如何辨析新闻联播插播性病广告
近日,有友贴出截屏图片,江苏某电视台在转播新闻联播时,以字幕形式发布某泌尿病专用药的广告。对此,有人痛批“电视台为了挣钱,什么广告都播”,也有人指出,这是有关部门监督不力造成的,更应追究执法部门的行*责任。(7月1日《新快报》) 不管是将矛头指向电视台,还是指向执法部门,无疑都对新闻联播插播“性病广告”,表明了坚决反对的态度。然而,电视台在转播新闻联播时,插播“性病广告”之类,就真是十恶不赦的事吗?笔者以为,必须进行深入的辨析。 在笔者看来,新闻联播能否插播性病广告,其实可以分成两个问题,来分别进行讨论。第一个问题是,新闻联播能否插播广告?1993年,原广电部曾发过一个通知,要求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,插播字幕广告。2004年,广电总局发布规定,电视台在转播传输节目时,不得以游动字幕、叠加字幕、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。 按理来讲,广电主管部门有规定,电视台就应当遵守。然而,上述两个关于插播广告的规定,笔者以为并没有多大的合理性。严格按照后面一个规定,电视台播放任何节目时,都不能插播字幕或挂角广告。可现在你见哪个电视台,没字幕和挂角广告呢?事实上,字幕或挂角广告,未必会影响节目正常播放,也未必比单独的广告节目,更容易招致观众的反感,为何不能对其开禁,进行规范管理呢? 既然电视台播字幕、挂角广告,在现实中已经是正常的现象,那么,新闻节目能否插播字幕广告,就也是一件可以讨论的事情。其实,各地的电视台在播新闻节目时,插播字幕广告也已是常事。只不过,往往在新闻联播插播了“性病广告”之类,才会引起“众怒”乃至被处罚。这其实说明了,广电总局对自己的规定,并没有严肃对待,而是把新闻联播神圣化,把涉性产品妖魔化。这样的做法笔者以为,完全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,也不符合思想解放精神。笔者想提的第二个问题,就是不要戴着有色眼镜,去看待涉性的医疗广告。2006年12月,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,并没有将与性有关的产品,列入禁止的医疗广告之列。因此,只有非法的涉性广告,包括产品本身资质不全,以及审批过程不合法的,才能被要求从电视上消失。治性病的药品本身,不但并不肮脏,更对社会有利无害。近年来,电视播放涉性广告的现象,一直“屡禁不止”,在笔者看来,主要原因不在电视台的大胆,也不在监管部门的失职,而在于广电总局的禁令本身,要么缺乏足够的合理性,要么规定不够具体明确,不能形成足够的权威性。管新闻联播插播“性病广告”,绝不能只凭友的义愤,和行*的强力去禁止,必须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,具备现代的观念与能力。